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》《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)及《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9号)等有关规定,自2026年11月1日起,学校向校外人员支付政策规定的劳务报酬时,需依法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。
一、系统升级工作安排
网络报销系统“劳务申报录入—校外”模块将于2026年10月29日12:00关闭,关闭前按原制度执行,请各位老师务必于模块关闭前完成10月份酬金申报提交工作,10月31日前未完成制单的校外劳务单据将统一做退单处理,待系统开放后按新规定重新填报办理。
“劳务申报录入—校外”模块重新开放时间为2026年11月3日17:00,开启后将按新制度执行,依法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,请提前向校外人员做好解释、宣传工作。
二、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业务说明
境内自然人为学校提供研发服务、软件服务、设计服务、咨询服务、广播影视节目(作品)制作服务、文化服务、教育服务等7类应税交易时,学校在支付价款时代扣增值税及附加税费。
1.起征点
起征点为单次(日)1000元;当次(日)支付金额<1000元:免征增值税;当次(日)支付金额≥1000元:按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,不是仅对超过1000元的部分征税;
重点关注:学校的各学院(部门)如果在同一天向校外同一自然人发放劳务费,金额将合并计算按日适用起征点。
2.征收率
征收率为3%,现减按1%执行(现行政策截止2027年12月31日)
计算公式:应扣缴增值税=支付金额(含税)÷(1+1%)×1%
3.附加税费
(1) 城市维护建设税:增值税额×7%(市区)×50%(现行政策减半征收,2027年12月31日截止);
(2)教育费附加:增值税额×3%;
(3)地方教育附加:增值税额×2%。
温馨提示:根据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12号)第一条规定,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自然人,免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。
三、业务举例
某学院发放给校外专家一笔咨询费,税前总额3000元,应缴纳税费计算如下:
1.增值税=3000÷(1+1%)×1%=29.7元;
2.城市维护建设税=29.7×7%×50%=1.04元;
3.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=0元(假设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);
4.预扣个人所得税=(3000-29.7-1.04-800)×20%=433.85元;
5.专家实际到手金额=3000-29.7-1.04-433.85=2535.41。